“走出去”企业如何应对环境污染责任风险?
2018-02-01 来源: 点击:1479
“走出去”企业面临环境污染责任风险
近年来,随着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海外投资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走出去企业正面临着不同于传统投资风险的非商业性潜在风险——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规定,环境责任是人类生存和繁荣的前提条件,是组织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这意味环境责任是走出去企业必须坚持履行的社会责任,而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所导致的环境责任风险也已成为桎梏海外投资发展的隐形壁垒。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赔付责任重、损害持续时间长的特点。跨国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引起全球社会的关注,究其根本,是海外投资的地区和行业分布特征造成了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高发性。具体到我国,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环境挑战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其一,行业本身具有高污染性。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2017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报告》显示,486家样本企业中投资第二产业的占75%,其中又以能源、矿业、制造、基建等高污染行业为主。其二,东道国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历史成因使得环境问题由来已久,加之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督和保护机制,导致我国走出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风险更为巨大。其三,政治因素夸大环境污染的影响。部分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于事后处理与赔偿不及时,易被政治势力利用,制造“中国威胁论”、“中国污染转移论”等舆论,事故影响发酵之下,我国企业往往会面临非常严苛的惩罚和不利后果。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海外投资的快速扩张期,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引导下,大批企业走出国门,布局全球市场。然而,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也使得我国走出去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实践中,企业因环境问题所承担的风险可分为直接风险与间接风险两种形态。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两种表现形态
实践中,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所承担的风险可分为直接风险与间接风险两种形态。
(一)直接风险
一方面,企业面临政府规制风险。当东道国政府认定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生存时,企业会被采取强制措施暂停生产,所造成达产延误必然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2011年9月,已经开工近两年、总投资约为36亿美元的缅甸密松大坝项目因当地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抗议而被迫叫停,项目半途而废,给中方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至今复工无望。2014年3月,中国在秘鲁最大的投资项目——特罗莫克铜矿项目也因环境问题被当地政府叫停。此时距离秘鲁项目正式建成投产仅仅三个月时间,高达3亿元的诉讼赔偿诉求和延产造成的收益减损,其损失程度不可不谓之巨大。
另一方面,企业面临环境诉讼风险。由于国际投资条约赋予了缔约国制定环境规制的权力,投资企业要受到东道国根据国际法所制定的相关环境法规的约束。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受到东道国的法律判决,企业除支付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外,还需支付高额罚款与赔偿款。例如,首钢集团在秘鲁的Hierro铁矿,经营20年里因违反当地环保法规先后受到过四次巨额罚款。美国雪佛龙公司也曾因环境污染被投资地厄瓜多尔开出高达95亿美元的罚单。除此之外,由于跨国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企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所需支出的诉讼费用同样不菲。诉讼过程中的前期调查、因果关系证明都涉及高新科技知识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其所需费用往往数目巨大。并且,许多国家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对律师费的承担有着特殊规定,例如,美国《水污染控制法》、《海洋保护法》、《清洁空气法》中均规定了作为败诉方的污染者需要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
(二)间接风险
走出去企业因环境污染所面临的间接风险,不体现于直接的、具体的财产损失,而是对本企业乃至国家在东道国投资部署和海外声誉产生不利影响,间接损害我国走出去企业的长远发展。中国海外投资已经历过诸多此类事故,2010年中国投资建成的苏丹麦洛维水电站大坝在当地环境影响评估不合格,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水电受到多方指责,在这种舆论影响下,此后多年中国企业在世界修建水电站的行为都被认为缺乏社会与环境成本考虑。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控制与转移
“一带一路”战略客观上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目前我国缺乏全面的海外投资环境政策指引和规范,面对紧迫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后如何转移风险变得尤为重要。
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其运行过程中,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依法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2016年3月13日,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第四分公司志丹野山站输油管线原油发生泄漏,导致管线驻地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核定损失180余万元。该公司于2015年投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保单约定最终赔付170万元。
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发挥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等功能支持“走出去”企业。2017年9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等七大机构共同发布了《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倡议》,鼓励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的对外投资企业积极使用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环境风险管理的工具,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监督企业降低环境风险、减少环境事故方面的作用。国家的支持表明,未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为走出去企业摆脱环境事故对投资活动的制约、转移污染责任风险提供重要保障。
(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必要性
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末端治理”方式并不能有效防止环境事件发生,应当开辟符合国际社会期望的新途径进行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贯穿于海外投资的全过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环责险已经发展出一套成熟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包含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补偿三个阶段。
结合实际来说,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在承保期间,定期排查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并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一旦进入到环境污染事故赔偿阶段,投保环责险能够借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环责险在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管控与移转上,毫无疑问能够发挥关键作用。
(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可行性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针对海外投资的环责险产品更是少之又少。然而,多座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表明,环责险在减轻企业污染风险方面能够发挥巨大作用。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投保环责险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
无锡是我国最早进行环责险试点工作的城市。自2009年至今,已经发展出一整套较为成熟的环责险承保流程。仅就2011年就承保791家企业,为企业承担风险限额7.7亿元。在试点过程中,江苏省宜兴市某有限公司的盐酸泄漏污染事故和无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赔付案例充分显示了环责险在帮助企业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转移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走出去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的前景展望
现阶段,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提供的险种较为单一,据中信保官方网站所列举的海外投资保险险种,可知当前仍缺少针对海外投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倡议》中,明确表示我国保险机构应该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开发适于对外投资项目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可以预见,未来我国必将尽快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环境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
具体而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注重走出去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投资环境的差异,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产业布局及当地法规,设计适合走出去企业的环责险产品;第二,根据国内环责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走出去企业的产业布局,将矿产、能源、制造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纳入强制险范围,其他企业可以自愿为主;第三,重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与移转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国内保险公司与东道国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以此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
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完善的保险制度能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在国内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利好环境下,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计相关保险产品,助力走出去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控制与转移,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