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7-04-19 来源: 点击:12187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人才住房激励和保障工作,是优化我市人才环境的重要举措。要综合运用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针对各个层面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住房保障和住房激励并举、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多层面多渠道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更多人才,为我市“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改进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完善人才住房政策
(一)提供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在商品房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等形式筹集,或由政府安排资金购买,高端人才专项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根据高端人才培养引进需求制定。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1)类人才予以住房奖励;(2)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100万元;(3)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8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2)、(3)类人才放弃购买专项住房,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制定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程序和要求。(1)类人才在温州市区工作期间,政府提供相应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收回住房。(2)、(3)类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申请人购房后,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务年限计算收回优惠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协助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住房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情况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二)发放高端人才购房补贴。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五类条件之一:(1)符合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条件的第二、三类人才。(2)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3)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4)“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5)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补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对(1)类中符合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相应条件的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2)、(3)类人才给予60万元的购房补贴;(4)、(5)类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制定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程序和要求。(1)对于申请之前已经购房的,从申请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年度起算已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2)对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申请人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所购住房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对弄虚作假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购房补贴,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三)提供人才租赁住房。
申请人才租赁住房的,应在市区工作,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人才和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技能等领域获得市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人才;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贡献较大人才,根据业绩、贡献实行量化积分制,累计达到一定积分的人才。
人才租赁住房房源主要从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中筹集。人才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基准根据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评估确定。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按不超过评估价的50%支付租金。针对各人才公寓制定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入住对象条件、申请程序、入住标准和租赁价格。
(四)发放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人才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对象应为在市区工作,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以下两类对象:(1)符合人才租赁住房条件但未配租的高层次人才;(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起算工作未满5年。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补贴租金”的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自行向市场租赁住房,政府采用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过渡。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月900元,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制定人才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程序、退出机制和有关要求。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对人才购房、租房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突破国籍、年龄、基数的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缩短申贷缴存时限、调高贷款可贷额度、降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放宽租房提取控制、简化租房提取手续;通过开辟专门通道、设立服务专员、建立服务信息库等服务保障措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程优质便捷服务。
制定住房公积金支持高端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对象、具体措施。
(六)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人才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等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就地、就近解决各类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可享受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审批、用地、资金、税费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但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人才住房的综合保障
落实人才住房政策,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住建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人才住房情况,负责相关审批流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制定各类人才住房年度计划、筹措相关房源、制订实施细则等工作;市、区人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的立项以及销售、出租价格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购房补贴和人才租房补贴的申请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报。
以上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先行承担,市级财政给予一半奖励。此前发布的相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3.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端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实施办法
二、改进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完善人才住房政策
(一)提供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在商品房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等形式筹集,或由政府安排资金购买,高端人才专项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根据高端人才培养引进需求制定。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1)类人才予以住房奖励;(2)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100万元;(3)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8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2)、(3)类人才放弃购买专项住房,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制定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程序和要求。(1)类人才在温州市区工作期间,政府提供相应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收回住房。(2)、(3)类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申请人购房后,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务年限计算收回优惠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协助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住房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情况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二)发放高端人才购房补贴。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五类条件之一:(1)符合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条件的第二、三类人才。(2)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3)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4)“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5)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补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对(1)类中符合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相应条件的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2)、(3)类人才给予60万元的购房补贴;(4)、(5)类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制定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程序和要求。(1)对于申请之前已经购房的,从申请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年度起算已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2)对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申请人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所购住房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对弄虚作假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购房补贴,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三)提供人才租赁住房。
申请人才租赁住房的,应在市区工作,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人才和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技能等领域获得市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人才;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贡献较大人才,根据业绩、贡献实行量化积分制,累计达到一定积分的人才。
人才租赁住房房源主要从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中筹集。人才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基准根据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评估确定。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按不超过评估价的50%支付租金。针对各人才公寓制定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入住对象条件、申请程序、入住标准和租赁价格。
(四)发放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人才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对象应为在市区工作,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以下两类对象:(1)符合人才租赁住房条件但未配租的高层次人才;(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起算工作未满5年。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补贴租金”的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自行向市场租赁住房,政府采用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过渡。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月900元,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制定人才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程序、退出机制和有关要求。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对人才购房、租房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突破国籍、年龄、基数的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缩短申贷缴存时限、调高贷款可贷额度、降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放宽租房提取控制、简化租房提取手续;通过开辟专门通道、设立服务专员、建立服务信息库等服务保障措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程优质便捷服务。
制定住房公积金支持高端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对象、具体措施。
(六)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人才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等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就地、就近解决各类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可享受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审批、用地、资金、税费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但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人才住房的综合保障
落实人才住房政策,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住建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人才住房情况,负责相关审批流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制定各类人才住房年度计划、筹措相关房源、制订实施细则等工作;市、区人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的立项以及销售、出租价格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购房补贴和人才租房补贴的申请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报。
以上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先行承担,市级财政给予一半奖励。此前发布的相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3.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端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序做好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
第五条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属于第三条(1)类的人才可予以住房奖励;属于第三条(2)类的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100万元;属于第三条(3)类的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8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2)、(3)类人才放弃购买专项住房,自行在市区购买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第六条 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形成享受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享受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选房。组织购房人进行公开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同放弃资格。
(六)签约。购房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放弃资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
5.其他材料。
第九条 第三条中的(1)类高端人才在温州市区工作期间,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住房,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收回住房。
第十条 第三条中的(2)、(3)类高端人才购买的专项销售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由购房对象和政府按出资额和优惠金额按份享有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购房后,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务年限计算收回优惠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高端人才销售住房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住房的(2)、(3)类人员,一经发现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折旧后收回住房,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购资格。
第十三条 已购买高端人才专项销售房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序做好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
第五条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属于第三条(1)类的人才可予以住房奖励;属于第三条(2)类的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100万元;属于第三条(3)类的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8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2)、(3)类人才放弃购买专项住房,自行在市区购买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第六条 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形成享受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享受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选房。组织购房人进行公开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同放弃资格。
(六)签约。购房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放弃资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
5.其他材料。
第九条 第三条中的(1)类高端人才在温州市区工作期间,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住房,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收回住房。
第十条 第三条中的(2)、(3)类高端人才购买的专项销售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由购房对象和政府按出资额和优惠金额按份享有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购房后,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务年限计算收回优惠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高端人才销售住房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住房的(2)、(3)类人员,一经发现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折旧后收回住房,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购资格。
第十三条 已购买高端人才专项销售房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附件2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序做好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六类条件之一:(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3)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科技类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文化类主要有: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类主要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特级教师。卫生类主要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4)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5)“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6)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补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
第五条 对属于第三条中的(1)、(2)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3)、(4)类的人才给予60万元的购房补贴;(5)、(6)类的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第六条 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形成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领补。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指定领取补贴专用银行帐号。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4.相关购房手续和证明材料;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
6.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之前已经购房的,从申请人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的年度起算在温州市区工作已累计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对按第十条规定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市区工作满10年后,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交补贴发放部门,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序做好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六类条件之一:(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3)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科技类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文化类主要有: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类主要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特级教师。卫生类主要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4)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5)“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6)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补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
第五条 对属于第三条中的(1)、(2)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3)、(4)类的人才给予60万元的购房补贴;(5)、(6)类的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第六条 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形成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领补。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指定领取补贴专用银行帐号。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4.相关购房手续和证明材料;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
6.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之前已经购房的,从申请人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的年度起算在温州市区工作已累计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对按第十条规定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市区工作满10年后,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交补贴发放部门,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附件3
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序做好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应为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以下两类对象:(1)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3位完成人,市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市“首席技师”;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贡献较大人才,根据业绩、贡献实行量化积分制,累计达到一定积分的人才,每年根据情况安排一定名额(另行制定细则)。(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算起工作未满5年。
第四条 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已享受人才专项销售住房、购房补贴和人才租赁住房,承租公有住房、“聚英家园”及各类人才公寓,或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已领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不能再申请“聚英家园”及各区的人才公寓。
第五条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经审查无异议,形成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领补。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市场租金先行全额缴纳,租赁合同报经辖区房管部门备案后,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于协议签订后的每季度末,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补贴。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或人才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四)本人、配偶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五)婚姻状况材料;
第八条 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月900元,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第九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实行租金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各类人才建立租赁补贴资金银行帐户,商业银行根据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授权,及时将租赁补贴资金划拨到人才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银行帐户。
第十条 承租人未能及时交纳市场租金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承租人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第十一条 人才的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相关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函告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改变或者停止租赁补贴的书面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人才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人才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上交补贴发放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附件4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序做好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应为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以下两类对象:(1)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3位完成人,市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市“首席技师”;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贡献较大人才,根据业绩、贡献实行量化积分制,累计达到一定积分的人才,每年根据情况安排一定名额(另行制定细则)。(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算起工作未满5年。
第四条 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已享受人才专项销售住房、购房补贴和人才租赁住房,承租公有住房、“聚英家园”及各类人才公寓,或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已领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不能再申请“聚英家园”及各区的人才公寓。
第五条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经审查无异议,形成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领补。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市场租金先行全额缴纳,租赁合同报经辖区房管部门备案后,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于协议签订后的每季度末,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补贴。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或人才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四)本人、配偶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五)婚姻状况材料;
第八条 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月900元,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第九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实行租金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各类人才建立租赁补贴资金银行帐户,商业银行根据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授权,及时将租赁补贴资金划拨到人才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银行帐户。
第十条 承租人未能及时交纳市场租金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承租人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第十一条 人才的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相关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函告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改变或者停止租赁补贴的书面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人才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人才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上交补贴发放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高端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切实支持高端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端人才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三)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者;
(四)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
(五)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
(六)正高级职称人才或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
(七)民营企业内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各类人才。
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条 我市用人单位在录用或招聘符合上述条件人才的,在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招聘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尚未为上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为上述人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高端人才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1.除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外,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引进人才,也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高端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是指办理退休后仍在工作或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3.缴存月工资基数按实际工资计算,如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如单位有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最高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
1.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无房租赁住房的,可简化手续,凭租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调离本市时,可全额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如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温州市区、各县(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贷款,同时可享受贷款地附加额度政策。
3.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限购条件中第一套住房家庭人均住建面积控制标准在当地上年平均值的基础上上浮10%。
第五条 高端人才申请享受第四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除按相关业务需要提供材料外,需提供市委人才办出具的确认为高端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服务保障:
(一)开辟专门通道。为高端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指定专用窗口,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二)设立服务专员。具体负责高端人才政策咨询、服务预约,提供全程优质便捷服务。
(三)建立高端人才服务信息库。对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服务,及时通过短信平台予以告知。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要把为上述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的重要措施,纳入双方签订的人事、劳动合同,人力社保部门应把为上述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人事、劳动合同格式文本。
第八条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委人才办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