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外贸服装商会章程

2025-05-14  来源:   点击:92

温州市外贸服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温州市外贸服装商会(Wenzhou foreign trade cloth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WF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纺织对外服装生产或贸易等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行业信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外贸服装业技术的研究和交流,为提升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温州市工商联和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温州市瓯海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国际贸易壁垒信息、贸易机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业务素质和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组织信息、技术、标准、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公平竞争,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互学互帮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以及组织企业赴境外考察参展等活动;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积极应对国际反倾销等案件,力争公正解决。

(八)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种工作、业务会议;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在外贸服装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填写会员登记表,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能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本会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人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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